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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法制央企建设、提升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的两点建议
更新日期:2021-11-02  浏览:1227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提出具体举措要求,包括:

  • “着力健全法制工作体系”的主要举措: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重大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必经前置程序。在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方面,明确法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制定、执行、评估、改进等工作机制,加强法律审核把关,构建分层分类的制度体系框架,强化对制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方面,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管理机构归口、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重点领域合规管理,探索构建法律、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协同运作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 “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的主要举措:在提升引领支撑能力方面,推动企业法务人员紧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央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工作,全程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并购等重大项目,加强法律审核把关,严控法律合规风险。在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方面,在坚持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100%的同时,持续提升审核质量,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处置,针对共性风险及时开展预警,有效防范化解。在提升涉外保障能力方面,健全涉外法律合规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境外重点企业、区域或项目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法务人员,完善涉外重大项目和重要业务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制度。在提升主动维权能力方面,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力度,深化案件管理“压存控增、提质创效”专项工作,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妥善解决。加强典型案件分析,及时发现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推动“以案促管、以管创效”。在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方面,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化合同管理、案件管理、合规管理等重点领域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将法律审核嵌入重大决策、重要业务管理流程,实现法律合规风险在线识别、分析、评估、防控,推动法务管理从信息化向数字化升级。
 关于央企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和提升,我在这里给出两点建议。
 
首先,要保证法律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
 
法律风险管理同其他类型的风险管理一样,都需要遵循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过程。下图是ISO31000:2018给出的风险管理的一般过程,很好地诠释了履行完全意义上的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基本过程和活动。风险管理总体上包含6类活动:1)范围、背景、标准;2)风险评估;3)风险应对;4)沟通与咨询;5)记录与报告;6)监督与审查。这6类活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风险管理的6个步骤,因为它们之间并不是依照固定顺序依次进行的,许多时候这些活动相互交织在一起,活动间相互协作共同推进了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此外,风险管理不是一次性过程,而是一个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持续动态、循环往复进行的过程。
 
我认为相对于风险管理体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更应该关注过程。做好风险管理,首先要保证做好风险管理过程规定的每类活动以及活动中规定的内容。过于纠结于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试图建立完备的体系不见得有利于企业开展法律风险管理,甚至会导致本末倒置,将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如何建立体系,而不是去有效地管理风险。
 
其次,要建立能够有效支撑风险管理过程执行的在线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平台,同时这个平台不能是只面向法律风险,而是定位于综合服务企业战略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当企业管理人员问我如何开展风险管理时,我的建议通常是在企业范围内建立标准化的风险管理过程,同时为了提高效率和保证质量,需要首先建立能够有效执行风险管理过程的风险管理工具系统。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就是在空谈、泛谈,以目前的企业的风险管理人员配置根本支撑不起来在企业范围内执行风险管理过程。
 
例如,我会建议在企业部署建立风险登记簿(Risk Register,我们自主研发的风险管理工作平台)之类的工具系统,为各个部门、项目、流程建立风险评估标准,建立统一的风险分类库和风险事件库,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基本流程,建立风险管理过程的监控机构以及建立风险管理的汇报机制。所有这些标准、分类、机构、流程、机制都内嵌到风险管理工具系统中,这样就可以在企业范围内迅速建立起风险管理过程框架,便于企业有效开展执行风险管理过程,在短期内有效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为长期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与此同时,就像《意见》所述,不能将法律风险管理单列出来,与其他类型的风险管理割裂开来,而是应该形成协同作用,提高管理效能。这样,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平台就不应该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平台,这个平台应该能够涵盖其他类型风险的管理。特别是,法律风险应该与企业风险相融合,更应该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而不是着眼于狭义上的“法律风险”管理。
 
其实,任何一个好的风险管理系统都应该满足上述要求,从建设开始之前就只面向某个单项目标的风险管理系统注定不能满足企业管理需求。例如,之前许多企业里面都开发了某种形式的“法律风险管理系统”,从这个名称就可以看出这个系统的定位和作用,它的“命运”从开始之日起就注定了很快就会“消亡”。
 
在设计开发法律风险管理系统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要保证系统面对不同类型风险的兼容性,要满足“分层、分类和集中管理”的风险管理需求,特别是要定位于服务企业战略和管理目标实现,不能只限于某一类型风险,要将企业遭遇到的重大风险都包含进来,放在同一平台上管理,构建更为“全面”意义上的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风险管理能够可持续发展并发挥作用。